前 言 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 , 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教育形式。为了切实将自学考试考务培训和考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考试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作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操作规程》。 考 务 篇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组织 4 次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的 11 月 10 — 20 日;四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的 12 月 10 — 25 日;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 5 月 10 — 20 日;十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 6 月 10 — 25 日。 2.报名地点 自学考试报名由市、州、县(市、区)、全日制助学班举办学校、系统委托单位自考办负责组织。各自考办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设立报名点。县(市、区)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该县(市、区)自考办,乡镇报名点一般设在自学考试乡镇服务站;市、州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市、州自考办,也可根据情况将报名点设在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全日制助学班举办学校报名点设在学校自考办。系统委托开考部门报名点一般设在本系统教学站。 3.报名点职责 (1)宣传自学考试制度,提供有关自学考试的咨询,解答应考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2)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须张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须知》和报名样表、填写说明及报名流程图等,以指导考生报名。 (3)为考生预订并发放教材;发放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补办准考证;提供已考课程的成绩查询等。 4.报名条件 (1)报名对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及居住地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报考条件 持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考办报名。 专科毕业生报考非同类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试所报专业专科段的部分专业课。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的考生,在办理本科毕业证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 5.报名流程 新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自考办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考生进行电子照相——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 老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准考证原件——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 6.补报名 对错过报名时间的考生,各自考办在向上级自考办报送数据前可安排时间补报名。 7.报送报名数据 报名结束后,市、州自考办应及时将报名数据整理好后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市、州自考办向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报送元月份考试报名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的11月28日;报送四月份考试报名数据的时间为3月10日;报送七月份考试报名数据的时间为5月28日;报送十月份考试报名数据的时间为9月10日。 二、考试 1.考点设置 (1)考点位置 ①考点应设置在市、州、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全日制中等以上的学校。应优先设在“电子监控考场”和自学考试“信得过考场”“国家级考试定点考场”内。 ②本科段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需要在县(市、区)设立考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自考委验收批准后设立。 ③考点交通便利,考试期间周围干扰少,考点内整体设施较好,环境相对安静。 ④禁止将考点设置在小学内,禁止将考点设置在自学考试助学或办学单位内。 (2)考点环境 ①考点大门上方悬挂统一横幅:“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点”;考点内悬挂“端正考风 严肃考纪”“冷静答题 诚实应考”等醒目标语。 ②在考点醒目处须张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表》 《考场分布平面图》《考生考场座位安排表》等。 ③考点办公室须张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考点试卷(卡)密封要求及装订办法》以及各职能小组职责等。 ④醒目标识出考点办公室及各职能小组、自行车停放处、凭证出入标示牌、公示牌、举报箱、厕所等。 ⑤在醒目处公布省、市举报电话。 ⑥在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警戒区域,并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⑦考点布置工作必须在考试的前一天完成。 (3)考场布置 ①考场必须安静、安全,门窗玻璃齐全、整洁,采光、通风良好,配有门锁。 ②在考场门口醒目处张贴全省统一格式的考场门牌标签,门外明确标示“考生物品存放处”。考场门牌标签应标明:第×考场、××课程、考试时间。 ③按照规定的座位模式设置考生座位。每个考场为30人,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间距必须在80厘米 以上。座位按“7887”或“66666”模式排列。座位号按考生面向黑板,从左到右、从前往后、从小号到大号顺序排列。座位左上角粘贴当地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座位号标签。如下图: 图一、66666座位模式 黑 板 1 7 13 19 25 2 8 14 20 26 3 9 15 21 27 4 10 16 22 28 5 11 17 23 29 6 12 18 24 30 图二、7887座位模式 黑 板 8 16 1 9 17 24 2 10 18 25 3 11 19 26 4 12 20 27 5 13 21 28 6 14 22 29 7 15 23 30 ④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堆放多余课桌和杂物。与考试无关的一切物品及张贴物都必须清除干净;地面、桌面、抽屉必须保持干净;桌凳规格一致,桌斗朝前(斜面桌及固定桌椅除外),课桌内的东西必须清空。 ⑤考场内前面黑板上书写或张贴“沉着应试 诚信守纪”八个大字。 ⑥考场布置工作必须在考试的前一天完成。 2.考点管理 (1)在当地政府及教育局的领导下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主考助理若干人,下设考务、宣传、试卷保管、保卫、医疗、后勤、纪检监察等职能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考点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备齐各种表册和文具用品。 (2)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选聘考点工作人员、监考员。凡当次有直系亲属参加自学考试的,不能担任考点工作人员及监考员。考点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和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考点实行封闭管理,凭证出入,考点大门和考场周围应设置警戒线,并安排保卫人员警戒。 3.试卷保密 (1)接送试卷必须专人专车,并由符合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和公安或武警人员押送。 (2)接送试卷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3)试卷在各地停留期间必须存放在自考办试卷保密室,在考点停留期间必须存放在考点保密室或保密柜。 (4)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均须设试卷保密室。保密室要求:设在二楼或二楼以上楼层;钢混或砖混结构套间,内外室之间必须安装可透视的防盗门,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试卷存放情况;安装铁门、铁窗,配备铁柜、监视设备及有效的灭火器、报警器;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破坏的功能。 (5)保密室须有保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6)保密室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各项设备在试卷存放期间正常工作。 (7)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密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包括保密室负责人一名,试卷保管员、公安保卫人员若干名。工作人员必须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自学 考试。保密室和保密柜的钥匙不得由同一人掌管。 (8)考点应设临时保密室或保密柜,并有两人以上专人负责。钥匙须由考务组长保管,值班人员不得掌管钥匙。 (9)试卷从考点到保密室及从保密室到考点都要配备专人、专车,至少两名公安人员或武警押运。 4.选聘与培训监考员 (1)选聘监考员 ①监考员由市、州、县(市、区)自考办统一组织选聘,具体选聘工作由考点主考负责。 ②监考员的数量按每1个考场2~3名监考员、每1~2个楼层1名监考协管员进行配备。 ③监考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a.持有《湖北省教育考试监考员资格证书》; b.中学或高校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为人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自学考试监考工作; c.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自学考试; d.没有参加当次自学考试助学或办学工作; e.非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监考工作的监考员在以往监考工作中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工作失误或失职行为。 考点的监考员名单确定之后,应在考试前报当地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审核批准。 (2)培训监考员 考试前1天,考点须召开监考员培训会,组织监考员学习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保密和纪律的规定、《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员守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监考工作要点及流程》《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进行试卷领取、回收、装订、密封等培训。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核。凡未参加培训、考核,或参加了培训但考核不合格者,均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培训考核情况于考试结束后交当地县(市、区)自考办备查。 (3)建立监考员评估奖励制度 为了确保监考员严格执行有关自学考试监考工作的规章制度,严肃自学考试监考工作纪律,各市、州、县(市、区)自考办须会同考点学校,建立健全监考员工作评估、监督、奖励制度。自考办应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将监考员的监考工作情况同教师的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等挂钩,将监考员的评估奖励制度落到实处。 (4)建立监考员档案 为了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业务熟练、坚持原则的高素质自学考试监考队伍,各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应会同考点学校建立监考员档案,记录监考员的监考工作情况及评估、奖励情况,为下一次考试选聘监考员奠定基础。 5.考试前7天工作安排 (1)考试前第7天、第6天,发放考试通知单至考生本人。 (2)考试前第5天,进行考风考纪宣传。 (3)考试前第4天,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分别召开考前工作会议。 (4)考试前第3天,考点选聘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 (5)考试前第2天,布置考点。 (6)考试前1天,考点召开全体监考员和工作人员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对考点进行全面检查。 6.考试实施 (1)上午7:50,下午13:20 全体监考员、工作人员配证进入考点,并到考点办公室报到。无工作证件者,任何人不得进入考点。 监考员进考点时须携带《湖北省教育考试监考员资格证书》。 除省、市巡视员、主考可携带手机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员一律不得将手机和其它通讯设备带入考点,已带入的手机和通讯设备须放置在考点办公室统一登记保管,待考试结束后领回。 特别提醒: ①所有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仪态端庄;工作中要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②所有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应挂在胸前或胸前左上方,不得挂在其它地方,如腰部、肩上、衣袖上等; ③考试期间,省、市巡视员和主考可带手机,手机应设置为振动,使用手机时须在警戒线外,并有至少两人在场; ④考试期间,考点主考、副主考、主考助理、省市巡视员佩证可进入考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上午7:50~8:10,下午13:20~13:40 监考员以抽签或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考场。监考员监考的考场确定之后,应在有关表格上签字确认。考点对监考员监考情况应有详细记载,考试结束后交当地自考办留存备查。 如果是首场考试,考点主考讲话,说明本场考试注意事项,布置本场考试工作;如果是第二场及以后各场考试,考点主考总结前面考试情况,说明本场考试注意事项,布置本场考试工作。 全体监考员和工作人员核对时间。 监考员领取试卷、《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草稿纸、《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监考员证、下一场考试的考生座位号及有关监考用品等;检查试卷袋密封条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核对《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与所监考的场次是否一致;对照《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核对试卷袋上的课程代号、课程名称、试卷规格及考试时间等是否正确;根据试卷袋上课程名称右后是否有“分卷”字样判断该课程是否为分卷课程;办理签收手续。 (3)上午8:10~8:15,下午13:40~13:45 以考场为单位,监考员甲携带试卷及其它有关监考用品,两人同行直达考场;监考员甲依次检查考桌上考号的粘贴情况,看有无脱落、是否与《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一致,看考桌抽屉内的物品是否清理干净;监考员乙在每张考桌上分发草稿纸。 (4)上午:8:15~8:20,下午:13:45~13:50 考生入场铃响,监考员迎接考生进场。监考员甲站在考场门口,指导考生将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考生物品存放处”,并核对每一进场考生的长相及其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看证件及相貌是否相符。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及相貌不符者不准入场。监考员乙在考场内维持秩序,引导考生尽快就座,指导考生在《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本人图像右侧签字,并检查考生是否将与考试无关物品带进场内,要求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生物品存放处”,提醒考生现金由考生本人保管。 (5)上午:8:20~8:25,下午:13:50~13:55 监考员甲宣读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监考员乙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开启试卷袋封口,核对试卷是否与本场考试课程相符,检查试卷及笔迹卡或答题卡份数、页数是否正确,检查袋内试卷密封包头纸、试卷封面、试卷密封签、试卷袋口封条、笔迹卡或答题卡袋及封条是否齐全;将考试课程、试卷页数、大题数、考试时间等写在黑板上;分发笔迹卡或答题卡,指导考生在笔迹卡或答题卡上规定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抄写诚信考试誓词。 特别提醒: ①试卷袋密封口均为“双舌头”设置,里面的“舌头”为考试结束后密封试卷袋所用,拆封试卷袋时须格外小心,以免弄破里面的“舌头”。 ②若发现错装、份数短缺、字迹不清、漏印、附件不全等情况,监考员应立即告知监考协管员,由监考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上午8:25~8:30,下午13:55~14:00 监考员甲准时分发试卷。监考员乙指导考生在试卷(分卷考试为试卷 II )规定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逐一检查考生填涂情况;提醒考生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缺题,笔迹卡或答题卡是否有褶皱和破损;分卷考试课程要提醒考生将试卷Ⅰ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试卷Ⅱ的答案直接答在卷面上,在卷Ⅰ和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观察全场情况,禁止考生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7)上午:8:30~8:45,下午:14:00~14:15 听到开考铃声后,监考员甲宣布“考试开始”,并密切注视全场情况;监考员乙再次逐一核查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本人相貌与《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是否相符,检查试卷(分卷考试为试卷 II )和笔迹卡或答题卡上考生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与《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一致。发现考生无证件或证件不全,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30 分钟后劝其退场;发现相貌不符或有代考嫌疑的,立即告知监考协管员,由监考协管员报告主考处理。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未写在试卷上者,监考员应监督考生立即写上,发现疑问立即告知监考协管员,由监考协管员报告主考处理。 (8)上午:8:45后,下午:14:15后,即开考15分钟后 监考员甲注视全场情况,保证考场秩序,并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监考员乙清理缺考情况,做好缺考记录;在缺考试卷(分卷考试为试卷II)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在笔迹卡或答题卡上填写准考证号码。 主考助理在缺考考生试卷登分栏及笔迹卡或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盖上“缺考”专用章;在空白试卷及空白笔迹卡或答题卡上盖“空白章”。 监考员乙收回缺考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将《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上缺考考生图像下方的缺考方框涂黑,将试卷袋信息条形码后三位填入《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左上角方框内。 特别提醒: 缺考考生的笔迹卡或答题卡的准考证号码由监考员写上即可,不用涂黑。 (9)上午:9:00后,下午:14:30后,即开考30分钟后 允许考生交卷出场。对交卷出场的考生的试卷(分卷考试为试卷I、试卷II)、笔迹卡或答题卡、草稿纸进行检查,无误后将试卷折叠好并与笔迹卡或答题卡一起反放在桌上,再将草稿纸放在试卷上。 (10)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监考员按照监考要求监考。监考时,监考员甲、乙位置应成对角,保证目光能环视全场并不留死角。对出现的违规苗头应及时制止;对正在违纪的考生,应立即制止,没收其违规材料留作证据,在《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填写《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并于考试结束后在考点办公室请主考助理在其试卷登分栏及笔迹卡或答题卡的相应位置盖上“违规”印章。 特别提醒: ①考试期间,考点主考、副主考、主考助理、省市巡视员佩证可进入考场,除此之外,监考员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②监考员在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报、打瞌睡、抽烟、闲聊、抄写试题、串考场等。 (11)上午:10:45,下午:16:15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甲提醒考生“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如果是分卷考试课程还应提醒考生“注意将试卷I的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12)上午:11:00,下午:16:30。 考试结束铃响。监考员甲宣布考试结束,令考生停止答题、起立、将试卷折叠好后与笔迹卡或答题卡一起反放在考桌上,同时注视全场,维持考场秩序,防止考生继续答题;监考员乙逐一检查考生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及草稿纸,并组织考生离场,防止考生带走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及草稿纸。 7.考后工作 (1)清点、核对、整理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考生全部离场后,甲、乙监考员一起回收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和草稿纸;逐份清点、核对、整理实考、缺考、违规、空白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 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整理要求: ①非分卷考试课程试卷、笔迹卡的整理: 空白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单独放置。 试卷:按考生座位号从上到下按小号到大号顺序放置,缺考和违规考生的试卷放在相应的座位号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复核无误后,整理好正面放置,将试卷封面放在试卷最上面。 笔迹卡:依考生座位号从上到下按小号到大号顺序放置,违规、缺考的笔迹卡放在相应的座位号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空白笔迹卡放到最下面;将复核无误后的笔迹卡装入相应卡袋中。 ②分卷考试课程试卷、答题卡的整理: 试卷Ⅰ、空白试卷Ⅱ:收齐并清点无误后单独放置。 试卷Ⅱ:依考生座位号从上到下按小号到大号顺序放置,缺考和违规的试卷放在相应的座位号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复核无误后,整理好正面放置,将试卷封面放在试卷最上面。 答题卡:依考生座位号从上到下按小号到大号顺序放置,违规、缺考答题卡放在相应的座位号位置,不能漏放和错放,空白卡放到最下面;复核无误后,将答题卡装入相应卡袋中。 将整理好的试卷、笔迹卡或答题卡及草稿纸、监考用品等装入考试专用用品袋。 (2)将考场清理干净,粘贴好下一场考试的考生座位号,关好门窗。 (3)携带好考试专用用品袋,两人同行径直到考点办公室。 (4)监考员请主考助理在违规考生试卷或试卷Ⅱ、笔迹卡或答题卡上的相应位置盖“违规”印章,然后将试卷、答题卡交由验收组验收;没有违规考生的考场的监考员将试卷、答题卡直接交由验收组验收。试卷须验收后才能密封。 (5)考点主考应指定专人对试卷和答题卡进行验收。验收时应重点检查以下问题: ①试卷是否缺页、漏装; ②缺考、违规、空白试卷、笔迹卡、答题卡等是否盖相应印章,放置位置是否正确; ③是否按座位号顺序放置; ④如果是混合考场,还应检查试卷袋面试卷科目与所装试卷是否对应,有无混装; ⑤试卷袋、卡袋各栏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装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监考员将验收合格后的试卷、答题卡、笔迹卡进行装订、密封。 ①非分卷考试课程试卷的装订密封 空白试卷:不装入试卷袋内,装订并打捆后上交。 试卷:将验收复核无误后的试卷整理好,用试卷密封包头纸按试卷密封线包好并装订严实,同时用试卷密封签贴住针脚;沿虚线剪下《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右侧的条形码,小心粘贴在试卷密封包头纸指定位置,然后将密封好的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密封试卷袋口。 笔迹卡:将验收复核无误后的笔迹卡装入相应卡袋中,密封卡袋口。 ②分卷考试课程试卷的装订密封 试卷Ⅰ、空白试卷Ⅱ:不装入试卷袋内,清点无误后装订并打捆后上交。 试卷Ⅱ:将验收复核无误后的试卷Ⅱ整理好,用试卷密封包头纸按试卷密封线包好并装订严实,同时用试卷密封签贴住针脚;沿虚线剪下《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右侧的条形码,小心粘贴在试卷密封包头纸指定位置,然后将密封好的试卷装入试卷袋并密封试卷袋口。 答题卡:将验收复核无误后的答题卡整理好,装入相应卡袋中,密封卡袋口。 特别提醒:密封试卷袋及卡袋时须特别注意,用胶水或浆糊应适量,以免粘住里面的试卷或卡。 (7)监考员向试卷回收组交试卷和考试用品。 监考员应向试卷回收组交还下列物品: ①试卷袋、笔迹卡或答题卡袋; ②空白试卷; ③分卷考试课程的试卷Ⅰ; ④《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登记表》; ⑤《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 ⑥监考员证、草稿纸、订书机、胶水、剪刀等。 7.偶发事件处理 (1)考试前,各级自考办及考点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考试偶发事件应急预案。 (2)考试期间,主考须及时处理偶发事件。 (3)监考员发现本试场试卷、答题卡有缺卷、缺卡、缺页、破损、字迹不清、套印不全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考场外的监考协管员报告主考,逐级上报处理。 (4)若遇考生突发疾病,监考员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监考协管员,由监考协管员护送考生到考点医务室检查。医生检查患病考生时,监考协管员不得离开。对能坚持考试的考生,由监考协管员送回考场;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劝说其停止考试。 (5)发生试卷泄密、考试大面积舞弊等严重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重大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同时迅速向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报告。 三、总结评估 考试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自考办应及时组织考点学校进行总结评估。 对在监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监考员要给予奖励;对工作中不认真负责的监考员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处理;对严重失职的监考员,市、州自考办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取消其湖北省教育考试监考员资格,并收回其《湖北省教育考试监考员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考试结束后对监考员的评估情况须放入监考员档案,以作为下一次选聘监考员的依据。 考 生 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教育形式。为了切实将自学考试考务培训和考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考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作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规范化操作规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组织4次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的11月10日~20日;四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12月10日~25日;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20日;十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的6 月10日~25日。 2.报名地点 县(市、区)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县(市、区)自考办,乡镇报名点一般设在自学考试乡镇服务站;市、州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市、州自考办,也有部分地方将报名点设在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全日制助学班举办学校报名点设在学校自考办。系统委托开考部门报名点一般设在本系统教学站。 3.报名条件 (1)报名对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及居住地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2)报考条件 持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报名。 专科毕业生报考非同类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试所报专业专科段的部分专业课。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的考生,在办理本科毕业证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 (3)报名流程 新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自考办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考生进行电子照相——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 老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准考证原件——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 (4)补报名 考生如果错过报名时间,可到当地自考办咨询、报名。各地自考办在向上级自考办报送数据前会视情况安排时间补报名。 (5)报名办法 我省自学考试分为面向社会开考、面向委托系统开考、全日制助学班三类。各类自学考试考生的报名办法为: 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新考生持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到县(市、区)自考办按照报名流程报名。老考生持准考证在原报名点报名。 面向委托系统开考的专业:新考生持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到委托系统在各地设立的报名点按照报名流程报名。老考生持准考证在所属县(市、区)系统报名点报名。 全日制助学班:由各举办高校自行组织报名。助学班考生实行注册制度,由举办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要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6)正确填报考生基本信息、报考信息 考生的基本信息是考生考试和办理毕业证的依据。考生在填写相关表、卡时字迹务必工整、规范。考生的通信地址应冠省、市、县(市、区)名称并注明街道或住宅小区名称或门牌号,或乡、镇、村、组。考生填写的通信地址必须准确,填写的联系电话必须畅通, 以确保必要时及时联系,避免误时误事。 考生的报考信息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唯一依据,如果报名表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考试的结果。因此,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核校报名表,确保报名表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管报名回执。 (7)考生准考证不慎遗失或损坏,可到原发证的县(市、区)自考办申请补办。 (8)报名咨询: 考生有任何关于自学考试的问题都可向当地报名点咨询。报名点具有以下职责: ①宣传自学考试制度,提供有关自学考试的咨询,解答报名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②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须张贴《报考简章》《报名须知》和报表样表、填写说明及报名流程图,以指导考生报名。 ③为考生预订并发放教材;发放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补办准考证;提供已考课程的成绩查询等。 特别提醒: 目前我省自学考试一年开考四次,但有部分市、县自考办不组织元月和七月份的考试,因此,一年之中,不同地区自学考试的次数并不完全一样,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时要根据当地自学考试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安排。 二、考试 1.考前注意事项 (1)考生在考前和考中要注意休息,注意调理好饮食,注意调节好心理,以保持充沛的体力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2)考试前7日到当地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仍未领到准考证时须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自考办查询。 (3)在考试的前一天熟悉考点和考场,要特别注意了解考点张贴的有关考试的规定和内容,避免因考试时无意识违纪而影响考试成绩。 (4)在考试的前一天准备好考试必备物品,包括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黑色签字笔等。 (5)掌握好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上午8:30~11:00, 下午2:00~4:30 (6)到考场出发前再次清理并携带好考试用品,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黑色签字笔一样都不能落下。 特别提醒: ①由于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生最好不要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点,尤其不要带较多的现金到考点,以免丢失。 ②由于开考 15 分钟后不能入场,考生应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要迟到。为了稳定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最好提前一些时间到达考点。 2.考试 (1)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若进考点时已携带有规定以外的物品,在进考场前须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场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如带现金,务必自行保管。 严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考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取消该次考试各科成绩。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入场后,在监考员的引导下,在《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指定位置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便监考员查验。 (3)领到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后,先浏览一下,看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是否有问题,如缺页、缺损、漏印、字迹不清等。如果有问题,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调换或对正。如果没有问题,则按照监考员提示,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好姓名、准考证号等。 (4)准考证号码、姓名只能填写在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座位号填在规定位置。 特别提醒: 在密封线外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的, 不填、漏填、错填、用规定以外的笔填写 准考证号码、姓名的, 填写 准考证号码、姓名 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的,其试卷将被作为违规试卷处理。 (5)在开考铃响后开始答题。不要在开考铃响前抢答,也不要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延迟答题。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6)答题注意事项: ①考试一般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试卷和答卷合一;部分课程会采用考卷和答卷分离的分卷考试方式。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应仔细阅读试卷上的说明,根据试卷要求答题。 ②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在笔迹卡上抄录有关内容时须用黑色签字笔,答主观题时只能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蓝)色钢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填涂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③考生答题时须在试卷规定的答题位置作答,在非规定位置作答,其试卷将按违规试卷处理。 ④不要在试卷、答题卡上做答案以外的任何标记,也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特别提醒: ①答题时应沉着、冷静,认真、细致,如出现漏填、错填,或因填写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相应答案无效。 ②如果是分卷课程,一定要将试卷Ⅰ上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否则,相应答案无效。 ③用规定以外的笔填涂或答题的,该答题卡或试卷无效。 (7)考试时应保持考场内的良好秩序,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交换答卷纸、答题卡、草稿纸。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或取消该次考试各科成绩。 (8)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果违规,监考员将当即对其予以警示,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还将按照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向违规违纪的考生出示违规违纪记录的内容,并送达《违规考生通知单》。 (9)考试结束后立即停止答题,并按监考员指令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然后从考场前门依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 草稿纸中的任何一项,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 三、查询考试分数 考生有两种方式得到自学考试成绩:一是到当地自考办领取;二是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查询。
附件: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节选) 附件: 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有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节选)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3.考试信号开始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 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禁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基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