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孝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孝感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学生教育管理的一种辅助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旨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学院在籍的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学生。本办法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被判刑或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或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进行非法宣传,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校园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七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盗窃他人或集体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1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案值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一年内两次以上),且案值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以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文物古迹,或抢险救灾设备、交通通讯、网络等设施,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而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及走廊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区聚众喧哗、起哄、乱摔物品等影响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不服从学校管理,擅自夜不归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擅自在学生宿舍区内摆摊设点或兜售商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陷、侮辱、谩骂、骚扰、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非法同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提供或接受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涉嫌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校园等公共场所举止行为不文明,经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40学时(按本班级实际授课学时计算,下同)者,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1~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1~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80学时者,给予退学处理?。 (二)对考试舞弊、违反考试纪律学生,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1)抄袭、偷看夹带或他人试卷,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代考或请人代考或交换试卷作弊,使用手机、小灵通、微型耳机、电子接受器等通讯设备发送、接受答案,严重干扰考场秩序或辱骂、威胁监考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9)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附加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学校将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和减、免、补资助等待遇; (二)受纪律处分者是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当年的干部任职资格,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三)打架致他人受伤的,经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鉴定后,由当事责任人给予经济赔(补)偿;违纪违规给他人或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由当事人赔偿。 第四章 处分管理 第十六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由办学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与学工部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组织会议审批,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和相关部门负责查证、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与学工部研究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行文;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撤消处分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校行文,处分决定文本随即送交本人。因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处分决定文本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邮寄(由学校用邮政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将学校处分决定文本邮寄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收件人签字后生效)、直接送达(由学校派专人将学校处分决定文本送达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村委会或家长)等方式送达或转为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文本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由学校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办学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