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1 17:39:50来源:作者: 【大中小】 浏览:1316次 评论:0条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鄂自考〔2011〕35号 关于同意在孝感学院等学校设立“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通知 有关普通高校和民办专修学院: 根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鄂考委〔2010〕8号)的规定、“第一届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务中心评审专家组”考察评审意见以及湖北省教育厅2011年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核备案结果,经研究,同意在孝感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科技培训学院、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等7所学校设立“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同意在武汉江南专修学院、武汉时代科技专修学院、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等3所学校开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筹建期为六个月。 希望设立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鄂考委〔2010〕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习服务中心的功能,正确认识和履行学习服务中心职责,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公告的办学地址依法依规办学,努力为广大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学习服务,努力为我省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做出典范和表率。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不断改善助学条件,研究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模式,积极开展学习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为推动我省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做出贡献。 希望获得学习服务中心筹建资格的学校,认真按照专家评估小组提出的意见以及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力争早日通过验收。筹建期内,筹建学习服务中心的学校,不得挂“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筹)”的牌子,不得以“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名义招生,不享受“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任何政策,也不按学习服务中心模式进行管理。筹建期满后,省教育考试院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转设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筹建期内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终止筹建资格。 请设立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学校按照鄂考委〔2010〕8号和鄂自考〔2011〕10号文件规定,周密制订完整的组织实施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批准后执行。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