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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
2010年10月11日 08:51  
2010-10-11 08:51:00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844次 评论:0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厅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及管理工作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目的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培养了大批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近些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在办学定位、规范管理、教育质量、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主办学校未经过审查、备案自行设立函授站;有些函授站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专业设置和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投入严重不足,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有些函授站之间为了争夺生源,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互相竞争;有极少数函授站甚至只招生不办学,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开展函授站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函授站管理,规范设站办学行为,明确高校及设站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提高函授站的办学及管理水平,促进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对象范围

1、评估的主要内容: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依法依规办学的情况;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教学条件、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开展教学活动的情况;主办高校对函授站的监督管理情况;函授站日常管理情况;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声誉。

2、评估的范围:
①凡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
②高校自行设立(还未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及我厅备案)的函授站,由举办高校在清理自评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参加评估。

3、建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年检和评估制度。各高等学校每年9月份前对所设函授站进行年检自查,并于9月底前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核实。年检合格的函授站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将暂停其教学活动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恢复其教学活动。今后,每三年对全省的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每年评估其中的三分之一,凡评估不合格的函授站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三、评估工作的程序

1、各高等学校按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负责组织对本校设立的函授站的自评工作。主办高校对每个被评估的函授站写出自评报告,给出自评等次,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于7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我厅高等教育处和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2、在各校自评基础上,我厅确定评估名单,组织专家对函授站进行实地评估。

3、根据主办高校自评、专家现场评估的意见,经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集中评议形成结论意见后,由省教育厅审定并公布。

四、评估工作的安排

1、举办评估专家和各高校成教(继教)院(处)负责人培训班。学习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特别是函授教育的政策法规,以及我省有关函授站评估工作指标体系,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标准,部署评估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7月10日前,各高校对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进行自我评估。7月下旬,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已开展自评,并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进行评估。

3、8月10日前,由主办高校负责对学校自行设立的其它函授站开展自评工作。8月15日-9月20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完成自评工作的函授站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9月30日前,经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函授站予以公示。评估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函授站,省教育厅于10月底前办理备案手续并行文公布。

五、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1、全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在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负责。

2、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主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抓好。

3、为确保函授站教学及管理评估工作的顺利、规范、有序开展,省教育厅决定成立“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从全省有关高等学校现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遴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及管理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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