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成职字〔2016〕6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程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湖北工程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施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8月30日
湖北工程学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
资格鉴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一主两翼多层次开放办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鼓励学生“一专多能”,鼓励学生主动提高素质,积极适应社会,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鄂劳社函[2005]204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鄂人社函[2011]445号、[2013]58号)文件批准,我校成立孝感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012年更名为湖北工程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鉴定级别为中、高级。
第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在湖北工程学院成人(职业)教育学院,负责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鉴定工作。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组织开展同类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鉴定活动。
第四条 在我校学生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第二条指出:加强职业培训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第二十二条指出: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紧密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进程,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创新就业培训模式,大力开展培训鉴定进企业进校园进园区活动,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等培训项目;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经鄂劳社函[2005]204号、鄂人社函[2011]445号、鄂人社函[2013]58号、鄂人社函[2014]245号)批准,我校目前鉴定的等级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第六条 我校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范围为:
(一)职业技师类(20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流管理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公共营养师、物业管理师、电子商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园艺师、化妆品配方师、农产品经纪人、品酒师、社会工作者、礼仪主持人、数字视频(DV)策划制作师、玩具设计师、包装设计师
(二)建设类“六大员”(6种):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安全员。
(三)中级技工类(3种):车工、钳工、铣工。
(四)全国计算机辅助技术认证类(6种):机械二维CAD工程师、建筑二维CAD工程师、机械三维CAD工程师、模具设计工程师、CAE工程师、CAM工程师。
今后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新兴职业,结合我校实际还可增加职业鉴定范围。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对报考者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者发给《结业证明》。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鉴定考核时间、方式组织报考者进行职业资格鉴定。
第九条 鉴定合格者,由相应的国家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统一编号,全国通用。
(一)职业技师类和中级技工类: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类“六大员”: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合格证书》。
(二)全国计算机辅助技术认证类:由国家教育部统一核发《全国计算机辅助技术应用工程师证书》。
第十条 学校鼓励在校生参加相应专业的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 凡在我校参加过任何一项职业技能培训(32学时以上)或职业资格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由湖北工程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出具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可获得公共选修课2个学分,其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相应开设一些针对性强的选修课程,对学生进行有目的的教学培训,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应试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学院在加强创新创业培训的同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积极争取政策,对参加技能培训及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实行优惠。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学生的报考工作,要相对固定一批优秀教师,从事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教学、考评与研讨活动。成职教学院要有计划地选送我校教师,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让学生学有所用。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包含培训授课、考核鉴定、证书办理、电子上网等。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管理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费用全部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支,成职教学院负责经费的结算。
(二)培训教学费:每项职业培训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课酬按75-100元/学时支付。
(三)上缴省办证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学校按50元/人划拨给学生所在学院,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以上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